广义的信用违约互换通常指一方支付保费,另一方提供信用保护的一类信用衍生品。结合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与市场参与者需求,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均已推出多种信用衍生产品,帮助市场参与者管理信用风险。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 Linked Note,CLN)两个凭证类产品,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Agreement,CRMA)和信用违约互换(CDS)两个合约类产品;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凭证和信用保护合约两个品种。凭证类信用衍生品具有标准化程度较高、信息披露更丰富、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的特点;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则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达成,非标准化特征明显,不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我国银行间信用衍生品的市场参与者分为两个层次: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如资管产品、非金融企业等。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衍生品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衍生品交易。此外,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可备案成为创设机构,作为凭证类信用衍生品的创设方。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交易所信用衍生品的市场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投资者两个层次,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在核心交易商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备案成为凭证类信用衍生品的创设机构。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编著的《管理风险:场外衍生品知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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