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风险

场外期权的风险: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场外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与交易商互为交易对手方,因此除模型风险与合规风险属于交易商特有的业务风险之外,投资者也会面临交易商所面临的其他类型的风险。所不同的是,投资者与交易商相比可能在专业性上存在差距。

1.风险认知不足

场外期权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与解读能力上可能与金融机构存在差距,容易产生认知局限或偏差。场外期权的非标准化程度高、交易透明度低,投资者可能存在无法有效识别场外期权中的各项收益结构和风险的情形。

2.风险管理能力有限

交易商能够通过动态对冲、套期保值等方式,减少市场风险对业务收入的影响。动态风险管理首先需要通过专业的对冲模型测算风险敏感性指标,其次要求参与者具备较强的交易能力与资金实力。相比之下,投资者更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及时而暴露风险敞口,并在不利市况下遭受更大损失。

3.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部分场外期权采取保证金交易,在市场不利波动时,投资者可能因为资本金与止损能力不足而难以承担大额损失。

4.场外期权业务开展中的投资者保护

2024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明确表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中国证监会最重要的中心任务,可以说没有之一”。场外期权业务自诞生以来,不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确保“将适当风险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人”。

(1)投资者准入方面,境内监管在借鉴境外将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区别管理的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精细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首先,由于交易策略和市场参与主体不同,权益类场外期权和商品类场外期权的准入门槛也有所区别。

其次,权益类场外期权根据投资者属于机构类型或金融产品类型,制定了不同的适当性要求。

最后,监管机构针对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制定了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一方面明确了场外期权投资者金融资产、净资产、投资经验等定量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交易对手存在真实的风险管理等需求。

(2)产品设计方面,凸显场外期权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功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和实体经济。

证券公司在设计期权结构时,应避免形成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组合、嵌套的增加交易成本和链条的复杂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避免将场外期权异化为杠杆投机的工具,对于合约期限30天以下、行权价偏离标的资产市场价格超过20%的合约,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产品合约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在开展交易时,应当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场外期权合约的结构比例,做好内部管控,充分评估股票期权合约对场内对冲的影响,避免对市场产生不当冲击。

(3)在数据披露方面,境内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建设不断完善,对行业的指导作用不断增强。

2009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就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实施交易报告库制度,并建立交易报告库(TR)这一新型金融基础设施。随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启动交易报告库建设,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向交易报告库报告交易信息。

随着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国内相关交易报告库也获得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可。2021年12月,中证报价成为获得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可的正式交易报告库。报告库制度经过多年建设,有效提升了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最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向交易商公布个股标的集中度指标,指导交易商审慎开展挂钩对冲头寸较集中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理控制场外交易对冲风险。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编著的《管理风险:场外衍生品知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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