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之声

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丨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主要难点(二):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难点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示要求,更好保护场外衍生品业务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专栏,邀请交易商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深入剖析境内外市场发展经验与风险事件,以期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和稽核部课题组

  在传统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中,专业机构投资者由于被认为具备了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金融机构无需对其承担适当性匹配义务和过多的说明义务。但在复杂性、灵活性均较强的场外衍生品业务领域,专业机构投资者也亟须强化风险意识,树立正确认知。本文从制度和执行两个方面,分析了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难点。

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难点

  在制度层面,场外衍生品经营管理机构在开展适当性管理义务时,缺少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框架指导。由于场外衍生品的非标准化属性,不同场外衍生品在产品特性、投资者构成、风险轮廓等方面均存在的显著差异,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时,需实施差异化策略。然而,这种基于领域特异的定制化设计,在缺乏整体框架的统一指引与跨部门协作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同场外衍生品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出现模糊地带。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办法》中关于场外衍生品产品的适当性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在缺少统一指引的情况下,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对于不同适当性标准的解读和执行可能存在分歧,导致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存在偏差。

  在制度层面,场外衍生品经营管理机构在开展适当性管理义务时,缺少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框架指导。由于场外衍生品的非标准化属性,不同场外衍生品在产品特性、投资者构成、风险轮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时,需实施差异化策略。然而,这种基于领域特异的定制化设计,在缺乏整体框架的统一指引与跨部门协作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同场外衍生品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出现模糊地带。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办法》中关于场外衍生品产品的适当性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在缺少统一指引的情况下,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对于不同适当性标准的解读和执行可能存在分歧,导致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存在偏差。

  在执行层面,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在开展适当性管理义务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执行标准。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作为指导,各经营机构往往依据自身理解和利益导向,灵活制定评估与划分规则。以私募基金为例,对于经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产品规模、场外期权保证金及权利金比例、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等都有严格要求,各经营机构也响应监管要求监测私募产品净值规模及相关比例,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明确持续监测的责任主体及频率等要求,导致不同经营机构对于监测频率、监测方式等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对于监测责任主体的解读存在一定分歧。执行标准的不确定和不统一,也可能导致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存在一定的偏差。

  *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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